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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线上系统 民生景气A,民生景气C: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发布日期:2025-06-09 23:23    点击次数:170

股票配资线上系统 民生景气A,民生景气C: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      录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除外。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售公告》 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基金合同 业务的机构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作日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合同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合同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基金合同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把握景气行 业中的投资机会,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相互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 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 销。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以公告。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 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回; 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 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额的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基金合同 值。 持有人利益的。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3、5、8、9 项规定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方式处理: 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基金合同 回。即: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基金合同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     成立时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合同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基金财产; 入;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收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经营管 理;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事宜; 购、赎回价格; 款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追偿;                                   基金合同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基金合同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合同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基金合同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基金合同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基金合同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予以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基金合同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组织监票人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监票人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包括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包括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基金合同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额 10%以上(包括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基金合同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把握景气行业 中的投资机会,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景气行业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宏观经济、各行业景气程 度及变动趋势,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分析,选取景气行业中发展速度快、 可持续性强以及业绩弹性大、收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宏观经济因素是各大类资产市场表现的首要决定力量,因此,本 基金在资产配置的过程中,将首先考察 GDP 增长率、CPI、PPI 等各项宏观经济指                                     基金合同 标,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策导向,从而判断宏观经济整体形势及变动趋 势;其次,本基金还将考察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市场 PE、PB、A-H 股溢价、市场 成交量在内的各项指标,以及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位置和形状,从而判断股票、 债券市场的整体风险状况。本基金将综合以上对宏观经济因素和市场因素的跟踪、 观察和分析,比较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作为基金资产在 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以及动态调整的依据。  (1)行业配置  股票市场作为经济的晴雨表,从行业配置的角度看,就是对各行业景气程度及 变动趋势作出反映。所谓景气行业,是指景气程度高或者趋势向好的行业,主要 包括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契合政府政策目标、周期向上以及受各种内外因素 驱动而繁荣的行业。本基金进行行业配置的目标,就是优选估值合理的景气行业, 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认为,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行业的景气程度及变动趋 势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外在因素的深刻影响;此外,由于行业内生的创新 和突破,也会对行业景气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各行业的景气程度及 变动趋势主要由以下五方面因素决定:  首先,行业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契合程度,是决定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力 量。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契合的行业,将获得稳定提升的社会需求,从而在未 来较长时间内处于景气状态,如目前可见的中国消费结构升级、产业结构升级、 城镇化进程、人口老龄化等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所发生的深刻变迁,正是带动相 关行业长期景气的决定性因素;反之,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违背的行业,则将 逐步走向衰退以至淘汰。  其次,政府的政策目标,将对行业的景气程度产生重大影响。政府的发展规划, 以及产业扶持、产业振兴政策,是推动相关行业景气程度长期向好的重要力量; 反之,政府针对某些行业的调控政策,亦是抑制相关行业景气程度的重要因素。  第三,各行业的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周期性波动存在密切 联系,同时,由于各行业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的不同,因此,经济周期中的各个 阶段,将对各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造成不同的阶段性影响。  第四,在某些外在事件的驱动下,如大型盛会,或突发性危机,也会对相关行 业的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产生正面或负面的阶段性影响。                                    基金合同  最后,除以上四项外在因素,行业的各项内生因素,包括行业的重大产品创新、 技术突破等,从而能够创造新的需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也将对行 业的景气程度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本基金将在对以上五个影响各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的因素进行定性分析 的基础上,以行业销量增长率、行业增加值及增速、行业 PMI 指数、行业整体利 润率水平变化趋势等定量指标,分析各行业市场规模的增长速度、产量与产品价 格的变化趋势、扩张或收缩趋势、行业盈利等状况,验证和补充定性分析的结果, 以此判断各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并通过与市场平均水平和行业历史水平的 比较,优选出景气程度高或趋势向好的景气行业。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选择 PE、PB 等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判断行业估值水平处于低估、合理还是高估的状态。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行业景气 程度及变动趋势、以及相对应的估值水平,作为基金资产在行业之间进行配置和 动态调整的依据。  (2)个股选择  根据决定行业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的主要因素及持续时间的不同,可以将优选 出的景气行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主要由于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契合程度高、 或者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在过去及未来可见的较长时间内,即使受到经济周期 性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仍能保持高景气程度或者趋势向好的行业,即长期景气行 业;第二类是主要由于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或者受到某些事件驱动,在未来 一个阶段能够保持高景气程度或者趋势向好的行业,即阶段景气行业。此外,对 于由于创新和突破等内在因素而引起高景气程度或者趋势向好的行业,本基金将 通过分析该内在因素的作用时间,区分景气行业的类型。  由此,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上,将针对不同类型的景气行业,自下而上地采取相 适应的选股策略:对于长期景气行业,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和 发展可持续性,优选发展速度快、可持续性强,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既 分享上市公司高速发展阶段带来的丰厚回报,又控制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 因造成投资损失的风险;对于阶段景气行业,本基金将重点优选业绩弹性大、收 益质量高,且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分享行业景气阶段的超额收益。  对于以上两类优选出的上市公司,本基金还将进行流动性分析,筛选出具有足 够流动性的投资标的,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对象。                                 基金合同  处于长期景气行业,是上市公司面临的重大机遇,此时,能否利用机遇、快速 发展,将是决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首要因素;同时,本基金对于处于长期景气 行业的上市公司的选择,除了考察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还会重点考察上市公司 发展的可持续性。此外,本基金将谨慎分析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由此优选本基 金股票资产在长期景气行业中的投资对象。  ①上市公司发展速度分析  本基金认为,发展速度是长期景气行业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首要决定因素。 上市公司发展速度快,主要体现在:首先,市场规模扩张快,从而为公司的生存 和壮大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快,从而能够不断地领 先于竞争对手满足客户的需求,保持和增强公司竞争力;第三,品牌声誉提升快, 从而促进客户对公司的认知、提升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并吸引潜在客户转变为真 实客户。上市公司在以上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最终将体现在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 水平的快速增加,从而为投资者带来高速发展阶段的丰厚回报。  因此,本基金将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采用销量增速、产品质量和服务 水平提升速度、品牌美誉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利润增速等指标,分析和判 断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并以发展速度超越行业平均水平或市场平均水平,作为 上市公司发展速度快的衡量标准。  ②上市公司发展可持续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发展的可持续性是长期景气行业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考虑 因素。上市公司发展可持性强,主要表现在:首先,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治理 结构和管理水平也相应地得到完善和提高,包括股权结构稳定、公司治理完善、 内控机制严密等方面,由此控制上市公司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等原因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的风险,从而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公司经营 战略上,建立了长远的发展规划,并立足于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基础上合理地进行 多元化,由此控制上市公司由于发展思路不清晰、或盲目进行多元化等原因导致 公司发展受阻的风险,从而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最后,在公司财务状况上,保 持合理的负债水平与适当的债务结构,由此控制上市公司由于财务状况恶化等原 因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的风险,从而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本基金将定性地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经营战略等方面,                                   基金合同 以及定量地从资产负债率、负债结构等指标,分析和比较上市公司发展的可持续 性,并结合对上市公司发展速度的分析,优选出发展速度快、可持续性强的上市 公司。  ③估值水平分析  由于长期景气行业中发展速度快、可持续性强的上市公司往往是投资的热点对 象,有可能使公司股票价格脱离基本面,过度预期了公司未来的增长。因此,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相结合的方法,谨慎评估股票的估值水平, 在长期景气行业发展速度快、可持续性强的上市公司中,优选估值水平合理的上 市公司,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在长期景气行业中的投资对象。  本基金认为,当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在未来一个阶段能够保持高景气程度或者趋 势向好时,优质的投资对象应该具备业绩弹性大、收益质量高,并且在估值上具 备优势的特点,从而分享行业景气阶段的超额收益。  ①上市公司业绩弹性分析  上市公司的业绩弹性,主要由以下四方面因素决定:首先,是上市公司扩大生 产和增加服务的能力,当需求随着行业景气而上升时,如果公司能够迅速扩大生 产和增加服务以满足需求,则具备较高的业绩弹性;其次,是上市公司产品和服 务定价的能力,当公司产品销量和服务需求增加时,如果上市公司拥有产品和服 务定价能力,从而能够提升价格、增加收入,则具备较高的业绩弹性;第三,是 上市公司控制成本的能力,当公司产品销量和服务需求增加时,如果上市公司能 够通过科学的组织管理、严格的贯彻实施,降低单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从而能 够提升利润率,同样将具备较高的业绩弹性;最后,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杠杆水平, 如果上市公司具有在合理范围内较高的财务杠杆,由于利息支出保持一定,从而 能够在公司利润水平提升时,以更高的幅度提升股东回报,从而具备较高的业绩 弹性。业绩弹性大的上市公司,能够迅速地将行业景气转化为业绩提升,从而在 行业景气阶段表现出每股收益快速增加以及净资产收益率提升的特点。  本基金将通过以上四方面因素的分析,定性地判断上市公司的业绩弹性,并以 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验证和补充定性分析的结果,优选 在阶段景气行业中业绩弹性大的上市公司。  ②上市公司收益质量分析                                   基金合同  对于上市公司收益质量,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公司利润额 的匹配程度,如果公司利润中的大部分能够以现金形式在当期实现,则说明公司 收益质量较高;其次,将分析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公司收入的大部分来自 于营业收入而非一次性、偶发性等性质的收入,也说明上市公司收益质量较高; 最后,本基金还将分析上市公司财务账户的合理性,如果公司各项财务账户均维 持在合理水平,同样说明上市公司收益质量较高。  因此,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收益构成以及财务账户合 理性等方面的分析,考察上市公司收益的质量,并结合对上市公司业绩弹性的分 析,优选出业绩弹性大、收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  ③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对于阶段景气行业中上市公司的选择,还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估值水 平,即通过上市公司估值水平与行业平均水平、历史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 在阶段景气行业业绩弹性大、收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中,优选具备估值优势的上 市公司,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在阶段景气行业中的投资对象。  本基金对于上述两类优选出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考察股票的流动性,即通过 对拟投资股票的流通市值规模和交易活跃程度进行分析,筛选出具有足够流动性 的股票,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 证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 分析,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 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                                 基金合同 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 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 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 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 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 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 证进行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 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六)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 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                                 基金合同 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 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 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和上市公司及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 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 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 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 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 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投资指令。交易部接到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 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 经理。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 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 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 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                                     基金合同 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 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 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 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权威性强、市场认可度高的特点;同时,上 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整 体变动状况。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于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对象,本 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加权组成的复合型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地衡量本基金 的投资业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 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基金合同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合同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合同 有人的利益;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基金合同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股指期货)或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基金合同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基金合同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基金合同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价值时;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基金合同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                                   基金合同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下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合同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更; 人发生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基金合同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节的规定进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合同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或不投资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 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基金合同 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基金财产; 入;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基金合同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 收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经营管 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基金合同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事宜; 购、赎回价格; 款项;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书面要求召开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合同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基金合同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基金合同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基金合同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予以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基金合同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组织监票人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监票人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基金合同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基金合同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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